本报济南讯 (通讯员 鲁仁轩)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分总则、促进与保障、人力资源服务、求职与招聘、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51条。按照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精神,结合相关上位法要求,对“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和“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进行了合并,并降低许可条件、下放许可权限、取消许可证年检制度,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重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条例》对各方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均做出了明确界定。

《条例》中专门设立“促进与保障”一章,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促进与保障责任,如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人力资源市场投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环境营造,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应促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建设,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等,充分体现了维护权益、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立法主旨。(鲁仁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