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考评人员任职条件,适当放宽考评人员取证年龄,对首次申请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自有考评人员,可按资质条件先行上岗再取证。     

《通知》提出,调整企业和技工院校自主认定遴选备案权限。各设区市、赣江新区辖区内企业(中央驻赣企业除外)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由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备案确认;各设区市、赣江新区辖区内技工院校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本校毕业学年在校在籍的学生自主开展技师(二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由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确认。       

认定工作规范化建设方面,《通知》明确,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和社会化培训的培训评价组织,实行考培分离,分别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两套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两支队伍,有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的独立场地,杜绝人员、场地、财务、制度等混用。申请备案开展社会化认定的法人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培训评价经验,近两年内申请备案职业(工种)培训评价不少于1000人次,或近两年内有连续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经验。

       此外,江西省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技能类专业毕业生(含在读应届毕业生)参加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